【中尧原创】民法典第552条:为信托私募等资管计划产品中的「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回购」增加「债务加入」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吸收了大量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创设的的制度,其中在审理涉及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产品的投资的纠纷等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金融产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特别是信托、私募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对外投资,因涉及到保证和具有保证性质的承诺可能面临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或有负债的认定等各种合规性程序性要求,为提高效率保障投资安全或解决流动性问题,除了《担保法》中明确的保证、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还创设出一系列的增信措施安排,这些增信措施主要针对融资方或实际的资金使用人包括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利益相关人,常见的方式包括对股权或权益、资管计划产品份额及收益权的回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在某些场合,为了应对各方所面临的监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及规避某些内部决策程序,整个法律文件中只有一句模凌两可、存在多种解读的“为融资方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表述。

关于这类的增信措施中各类承诺性文件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也与时俱进,根据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别界定为保证、债务加入和独立的合同等法律关系等。而立法也紧跟司法实践,为规制各方权利义务,明确法律关系,原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44条得以通过并保留,形成了现在的《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值得称赞,「债务加入」和「共同债务人」的实践得到了法律保障,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深入人心也将会发生如下变化:

1.股东会为保障股东利益,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将会把上述「债务加入」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或提高决策层级;

2.为了规避内部决策程序或合规性审查的目的设置的此类增信措施将逐步失去意义而成为历史;

3.金融又将开始新一轮的创新。

从目前来看,已经成立并完成投资的金融资管产品还存在一定的存续期,民法典第552条对当下及未来因发生争议而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对增信措施对界定和审判依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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